过有效期需报废的药品及包装物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0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其他非正常损失”未作更进一步的解释,但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云南省也曾以云国税增字〔1996〕3号文作过类似规定。
实际上从《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出: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和企业管理上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外,都可按“正常损失”处理。所以药品生产企业,过期药品报废,不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