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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是否只局限生产用原材料相应的进项才能抵扣?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法规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法规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条例上述规定,生产型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局限在生产用的原物料相应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并且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是用于条例第十条所列对象的,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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