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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而不收的款项能否确认为增值税收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18



贵公司为驻场单位无偿赠送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四条所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了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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