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对08年底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余额怎样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26
职工福利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的职工福利费采取计提的方式,而采取实际发生原则;与会计准则接轨,外资基本不受影响;对原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二)规定“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因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继续计提的,但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要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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