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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财税[2007]75号文件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34



财税[2007]75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对“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的理解,应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强调的是2007年7月1日起(含)实质上实际已发生的进项税额,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我们理解,只要是2007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并取得200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贵公司在2007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进项税,只是在7月1日以后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是不可以抵扣的。在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进项税,同时又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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