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按法院判决金额调整资产估价?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36
这是有关固定资产估价入帐和对已提折旧调整的税务处理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如果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又发生在年度汇算清缴期之后,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就会造成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年度的折旧在以后年度不能补扣。企业正常经营中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据此,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结算后再调整为实际价值的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既然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可以暂估入账,其折旧额理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国税函[2003]847号、国税函[2003]1329号、财税[2004]215号文件中,分别对移动、联通、电信企业的此类情况做了规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在按实际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成本后,也要调整折旧额,并作纳税调整。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