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的外购商品做为宣传品或礼品送给客户,在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科目分别核算,是否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做为宣传品或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财税政策比较
对视同销售事项所得税处理的思考
流转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差异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外购资产改变用途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方式比较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新法中视同销售规定的三个变化
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
同是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却不同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与核算
用于特殊应税项目的货物财税处理分析
卖房赠空调,给个“税”与“不税”的理由
纳税人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纳税处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现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