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1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条款并未再对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进行限定。近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也可以看出,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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