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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进口设备征收的增值税可否抵扣?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自2009年1月1日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设备征收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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