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无法正常开发票怎么办?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27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规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的规定。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开具,否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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