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策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37
一、存在的问题
1.现金交易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由于商贸企业在购销活动中,现金交易和不开发票销售仍占有一定的比例,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偷税目的,仅对开发票的收入入账纳税,不开发票、实行现金交易的收入就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由于人力、精力所限,仅就账查账难以发现这些偷税行为,造成许多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偏低、长期零负申报。
2.采取压票方式,故意推迟计收入时间。一些商贸企业在商品出库后,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造成企业长期出现零负申报现象。
3.和个体纳税户串通,在进项税发票抵扣上做文章。有的商贸企业将自己的税号、账号甚至公章等提供给和自己经营商品相近的个体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在购进货物时,以该商贸企业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企业支付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后,在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抵扣税款。由于商贸企业本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抑制现金交易。针对目前企业现金交易中偷税较为普遍的现状,应由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联合制定现金交易办法,对现金购货的进项税额抵扣予以限制,明确除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凡结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购进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一律不予抵扣税款。
2.实现信息共享,强化信息比对。在加大防伪税控推行力度,确保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的同时,建议对现有征收软件加一个补丁程序,实现对纳税人本月销售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额的即时自动比对,发现申报销售额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额时,软件自动提示征收窗口人员,便于税务人员发现偷税线索,解决推迟计收入、人为调节应纳税额问题。
3.严格审核,把住进项税额抵扣关。税务部门在商贸企业抵扣税款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和购货合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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