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要注意五个普遍性疑点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51
疑点一:法人、经营范围同时变更,而库存商品账上仍存在大量库存。
目前,随着经济形式的千变万化,纳税人的短期经营行为屡见不鲜。为减少各类审批环节、降低开办费用、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纳税人往往通过变更法人、经营范围的方式注销老公司、成立新公司。因此,随着变更的完成,公司原业务品种的经营已经停止,新的业务品种开始经营。如果此时该纳税人“库存商品”账面上仍存有大量原业务品种的库存时,就应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一般情况下,随着法人、经营品种的变更,代表着企业决策层、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的重新洗牌,意味着企业已完成两个法人之间债权债务、资金实物的交接与处理。这样,新生企业账面遗留的老旧库存又会是什么原因呢?应查清该企业是否库存商品已出库而未计收入。
疑点二:工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为零。
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会有边角料、下脚料、残次品的存在。此部分材料一般可分为两种用途。其一,用于再生产,企业通过回炉、再加工、技术改造等多种方式将它们再次投入到产品生产过程中。其二,已不具备使用价值,按照废品进行处理、变卖。基于以上考虑,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法最科学,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技术实力、精良的设备。边角料等再次投入到产品生产过程中可在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中发现其核算轨迹。如果大部分小型工业企业不具备回收利用的条件,那么变卖的东西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有所体现。如果“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为零,应检查该企业是否未记收入、未记销项税金。
疑点三:经营煤炭、铁精粉等易发生损耗的原材料的物资公司,“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发生额。
煤炭、铁精粉等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损耗,另外存放过程中的丢失等也会导致库存数量的减少。面对这些问题企业会怎么处理?其一,部分损耗可由相关运输部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二,部分损耗达不到索赔标准,只能作为经营亏损自己承担。纳税人应将这部分损失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科目予以处理,如果“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发生额,应注意其是否进项税未作转出,多计进项税,少缴税金。
疑点四:经营紧俏物资的商贸企业,其“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上长期挂账,未作账务处理。
随着商品经济环境日趋成熟,商家投资的谨慎,法律保护的到位,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大大减少。如果在商家中特别是经营紧俏物资的商家中发现“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现象,税务部门应注意预收货款与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生产周期、经营特点等因素是否匹配,如果不相吻合,则要检查是否未结转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金。
疑点五:商业企业库存余额较大,而相应的经营费用中场地租赁费用为零或偏低。
中、小型商贸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节约营运成本,一般采用零库存、看单订货的经营方式。而且由于供货合同中对供货时间有明确的约束,库存流动速度较快,购进行为产生后不久,货物就会达成交易,库存一般无余额。如果中小型商贸企业库存余额过大,相应又无场地租赁费用的发生,应查明该企业货物已发出,所有权发生转移,销售要件已确立,但在财务核算中是否体现了销售收入,提取了销项税金。
税收管理员通过上述非财务指标来验证财务指标的准确性,可以更好地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疑点,做到有的放矢,提升评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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