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具体依据?
答: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准内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因此,国家规定标准的托儿补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外的以托儿补助费名义报销的费用不属于不征税范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托儿补助费属于直接补助性质,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相关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税前扣除凭证,即内部凭证,如:领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