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今年年初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评估增值120万元,请问这个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是否可以分期缴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子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于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将这个转让所得作为递延收益,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资产评估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