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国有小规模纳税企业。现相应国家圆梦工程的号召,计划单位捐款几千元。请问列示的会计科目?还有对所得税有没有影响?
答:税法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⑴ 目前,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10%在税前扣除,其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本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在过去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2、纳税人直接的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扣除。
会计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 对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或定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