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支付的为工人看病的福利费,未取得医院的正式发票,但有盖有省财政厅收费章的收据,请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医院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所以,您公司的该项支出取得的凭证不合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