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改制为股份公司,改制时企业资产400万元(注:400万元为评估价,原账面净值350万元,评估时房屋200万元,设备200万元),负债310万元,净资产90万元,改制后企业股份90%(出资90万元购买),另有李某个人出资10万元占有10%股份;2007年底企业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800万元,2008年准备申请注销,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拆迁允许扣除的资产是多少?(假设2005年至今未提折旧)
答复: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你单位应按拆迁资产的账面净值(不含改制评估增值)计算政府规划搬迁损失,并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