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租用的办公大厦,大厦有食堂,公司想为我们个人统一交餐费,食堂有发票,请问这个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公司想为总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等报销手机费,可是发票都是个人名,可以报销吗,或是给予补助,标准是多少允许税前扣除,总经理、业务经理如果都是100元补助的话是肯定不够的,应如何处理?现在取暖费补助规定,我公司可以每个人都补助100元吗,我公司没有操作工,领导和员工都补10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复:1、你公司为员工交纳的餐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手机必须是你单位固定资产,凭借台头为你单位名称的发票,其发生的手机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手机不属于单位内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办公通讯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即我市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我市暂定为每月人均不得超过100元。
3、依据《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地税函[2005]138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公司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中规定标准内发放的采暖费补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以上答复,2007年12月31日前适用。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