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盗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发票丢失,纳税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CTAIS操作,根据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中规定,纳税人需要提供《普通发票领购薄》、遗失声明、丢失被盗发票清单等资料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FP039)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处理。纳税人违法违章情况处理完毕后可以正常申请领购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发票丢失,纳税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CTAIS操作,根据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中规定,纳税人需要提供《普通发票领购薄》、遗失声明、丢失被盗发票清单等资料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FP039)上签章,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处理。纳税人违法违章情况处理完毕后可以正常申请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