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发动员工自筹资金,我们付给员工的集资款利息能否计入财务费用?计入的标准是多少?集资需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以,贵公司从员工处取得的集资款,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机关并不对企业的集资行为进行审批,请您直接向金融等相关部门咨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以,贵公司从员工处取得的集资款,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机关并不对企业的集资行为进行审批,请您直接向金融等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