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提到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有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提到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有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