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它的推出,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留住核心人才,提升公司价值,有着很好的意义。但是,它的不当使用,则会损害公司价值,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07年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施行,意味着股权激励从操作到会计处理上均有了规范的运作,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提供了依据。从新准则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新准则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影响。概而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影响当期利润,进而可能引发股价波动。在新准则下,股份支付的成本直接影响损益,若同行业不同企业间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或不同力度的股权激励,以及基于新准则采用新的股份支付处理方式,都会影响利润的绝对值和相对值。
第二,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分摊年限,以及在各年度间如何合理分摊,均会影响股价的波动性。由于股份支付的成本在等待期内已进入成本,因此分摊年限的长短,以及各年提取的条件的不同,直接影响各年损益,进而影响当年的每股收益。同时,不同的成本分摊方式,也可能成为高管等股权激励的对象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
第三,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亦不同。权益结算方式下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的波动性较大。而在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下,股份支付同时确认为负债,除非在等待期中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动、严重影响损益,否则,其对权益的影响较小,并且,它不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只会影响公司的负债程度,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
此外,初始价格设置若不尽合理,将引发市场关于公司向高管输送利益的担忧,可能引发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若设置不尽合理,亦会影响公司利益和利润水平。股权激励计划若设置合理而公允的行权条件,则将有力推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要规范和完善股权激励,可以有如下对策:
第一,与新准则接轨,细化我国现有股权激励规范。当对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激励对象、发行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待期、行权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细化规范。特别对行权价格应要求公司提供合理依据。
第二,严格控制送配股比例。已有学者选取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平均数测算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对净利润的影响完全取决于送股的多少以及股价和期权的价格。在公司采用授予期权的方案下,公司一般都会附上一定服务年限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减少的当期损益与送股比例成正比关系,因此,对送股比例的弹性会非常大,若要减少弹性,则需要附加比较长的服务年限的要求。可以说,等待期与所附的服务年限越长,对企业利润和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越小。
第三,鼓励上市公司多采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改变目前几近于单一的、采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的尴尬格局。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将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且可能导致企业的直接现金流出,相较而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则只会增加企业的权益,并且我国目前对行权价格等方面规定较为宽松,因而,我国上市公司倾向于采用权益结算方式。然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增加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对股份支付的会计信息方面已设置了披露要求,但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条件等重要细节方面的披露标准还有待提高。
第五,加强投资者教育。股权激励在我国刚刚起步,新准则的核算方式又产生新的变化,投资者这方面的认知尚不完整。只有加强广大中小投资者教育,才能引导其正确理解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对公司业绩和长远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才能防范其在错误认识下实施的对股价运行不利的错误投资行为。
2007年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施行,意味着股权激励从操作到会计处理上均有了规范的运作,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提供了依据。从新准则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新准则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影响。概而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影响当期利润,进而可能引发股价波动。在新准则下,股份支付的成本直接影响损益,若同行业不同企业间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或不同力度的股权激励,以及基于新准则采用新的股份支付处理方式,都会影响利润的绝对值和相对值。
第二,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分摊年限,以及在各年度间如何合理分摊,均会影响股价的波动性。由于股份支付的成本在等待期内已进入成本,因此分摊年限的长短,以及各年提取的条件的不同,直接影响各年损益,进而影响当年的每股收益。同时,不同的成本分摊方式,也可能成为高管等股权激励的对象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
第三,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亦不同。权益结算方式下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的波动性较大。而在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下,股份支付同时确认为负债,除非在等待期中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动、严重影响损益,否则,其对权益的影响较小,并且,它不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只会影响公司的负债程度,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
此外,初始价格设置若不尽合理,将引发市场关于公司向高管输送利益的担忧,可能引发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若设置不尽合理,亦会影响公司利益和利润水平。股权激励计划若设置合理而公允的行权条件,则将有力推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要规范和完善股权激励,可以有如下对策:
第一,与新准则接轨,细化我国现有股权激励规范。当对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激励对象、发行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待期、行权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细化规范。特别对行权价格应要求公司提供合理依据。
第二,严格控制送配股比例。已有学者选取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平均数测算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对净利润的影响完全取决于送股的多少以及股价和期权的价格。在公司采用授予期权的方案下,公司一般都会附上一定服务年限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减少的当期损益与送股比例成正比关系,因此,对送股比例的弹性会非常大,若要减少弹性,则需要附加比较长的服务年限的要求。可以说,等待期与所附的服务年限越长,对企业利润和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越小。
第三,鼓励上市公司多采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改变目前几近于单一的、采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的尴尬格局。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将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且可能导致企业的直接现金流出,相较而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则只会增加企业的权益,并且我国目前对行权价格等方面规定较为宽松,因而,我国上市公司倾向于采用权益结算方式。然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增加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对股份支付的会计信息方面已设置了披露要求,但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条件等重要细节方面的披露标准还有待提高。
第五,加强投资者教育。股权激励在我国刚刚起步,新准则的核算方式又产生新的变化,投资者这方面的认知尚不完整。只有加强广大中小投资者教育,才能引导其正确理解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对公司业绩和长远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才能防范其在错误认识下实施的对股价运行不利的错误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