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企业采取股票期权方式激励员工。这种薪酬制度是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企业允许其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权。员工购买价通常低于股票实际价值,从而获得收益。然而,员工行权购买之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因公司是否上市而存在区别。上市公司员工适用的文件是《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非上市公司员工适用的文件是《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现对有关规定作一梳理,供读者参考。
两者纳税义务时间相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员工在接受股票期权时,都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税,只有在行权时,即实际购买股票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同中有异。相同之处为:购买日股票价值与购买价的差额。不同之处为: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为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外,股票价值按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纳税额计算不同。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得,也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但计算方法却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的确定原则相同。两者都是先取商数,再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
举例说明:A公司为上市公司,员工甲自元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甲于10月31日行使期权,购买本公司股票2000股,该股票当日市场收盘价为每股20元,甲实际支付的购买价为每股5元,那么,甲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纳税(3000-2000)×10%-25=75(元);认购股票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0-5)×2000=30000(元);工作月份为10个月,30000÷10=3000(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应纳税(30000÷10×15%-125)×10=3250(元);甲合计应纳税75+3250=3325(元)。
B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员工乙自元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乙于1
可见,虽然甲乙收益相同,但因公司上市与否,计算纳税方式有别,最终导致了应纳税额不同。
两者纳税义务时间相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员工在接受股票期权时,都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税,只有在行权时,即实际购买股票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同中有异。相同之处为:购买日股票价值与购买价的差额。不同之处为: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为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外,股票价值按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纳税额计算不同。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得,也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但计算方法却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的确定原则相同。两者都是先取商数,再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
举例说明:A公司为上市公司,员工甲自元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甲于10月31日行使期权,购买本公司股票2000股,该股票当日市场收盘价为每股20元,甲实际支付的购买价为每股5元,那么,甲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纳税(3000-2000)×10%-25=75(元);认购股票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0-5)×2000=30000(元);工作月份为10个月,30000÷10=3000(元),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应纳税(30000÷10×15%-125)×10=3250(元);甲合计应纳税75+3250=3325(元)。
B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员工乙自元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乙于1
可见,虽然甲乙收益相同,但因公司上市与否,计算纳税方式有别,最终导致了应纳税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