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名牌白酒生产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公司决定在白酒包装内放置一支印有“某某酒业赠送”字样的钢笔。有关宣传品的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钢笔时:
借:库存商品——钢笔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白酒时:
借:营业费用——产品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钢笔
2003年4月,当地国税机关在对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国税机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者货物用于对外赠送等方面,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2002年1—12月份,公司对外赠送钢笔结转成本221.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221.5×(1+10%)×17%=41.33万元。
[解析]
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上述账务处理实际上属于一笔“会计差错”,公司对外销售的白酒产品属于成套消费品(或带有礼品的消费品),其产品成本应当包括对外赠送的钢笔成本。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1)公司包装产品领用钢笔时: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钢笔
(2)产品包装完工入库时: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白酒对外销售时,已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征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已包含钢笔的价值,对外赠送的钢笔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否则会重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