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环节检查的主要内容
1. 着重检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凭证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向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而未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销售发票,或者不索要销售发票,而以自填收购凭证方式入账核算的情况。
2. 查阅记账凭证,看其收购废旧物资所用的发票是否为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有无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问题。
3、 重点区分旧货与废旧物资的界限,检查其是否将旧货市场应纳增值税的旧货和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收购时改变品名,故意混入废旧物资。
4. 重点检查有无虚开、多开收购凭证,虚似收购以掩盖其虚开、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
5. 检查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存款和往来账,查看所有已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存在赊欠货款的问题。
6. 对用废企业和福利企业自行兴办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重点审查其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为其用废企业及福利企业虚开收购凭证的涉税违法行为。
7.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是否有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金额是否真实。
8.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相关会计核算科目,是否设置了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的收购情况,在收购业务记账凭证上是否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9. 检查其现金结算是否按相关法规制度执行,现金收、付、交接存是否有专人分别核算,收到的现金是否当日交存银行,支用的现金是否详细注明其用途、去向,是否有审批手续,外出收购是否实行分户管理,重点审查现金流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0. 实地检查账实是否一致,主要检查其收购凭证开具的依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分户收购的金额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等,场地、仓库及存货是否相符,收购台账、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税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规范,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盘查账实、账证、账表是否相符。
二、销售环节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检查有无人为虚开、代开、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造成购买方违法抵扣。
2. 重点区分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的销售是否分别准确核算,有无将非废旧物资有意混入,通过开具发票变更品名等方式,变相为废旧物资,骗取免税政策。
3.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之间以物易物是否如实入账反映, 如属账外互相调剂违反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4. 审查应税项目是否违法享受免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的一些废旧物资往往需要加工生产后方可用于销售,以满足生产的需要,但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加强对“偷梁换柱”现象的审查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中“偷梁换柱”的现象,也应引起足够重视,防止企业故意混淆“废旧物资”的概念,明目张胆地偷税。
1、“利用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一项特殊的经营方式:销售“利用材”。据调查,所谓的“利用材”,一般是金属材料:角钢、钢管、不锈钢板材等。“利用材”经营单位从各种渠道购进各种规格包括特殊规格的金属材料,但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边角料和下脚料,品种齐、规格全(特殊材质、特殊规格的都有),但数量少是其经营特点。“利用材”的用户是有特殊需求的对象:急需、特殊材质和特殊规格的要求、小批量、减少库存积压负担、运输困难等。“利用材”经营者根据用户对材质的直径、壁厚等要求,经济地选择其中符合要求的,通过“割”、“锯”、“剪”等项作业,为用户提供所需规格的材料。销售价格比一般材料价格要高。用户“按需所取”,经营者获取了超过市场水平的“双赢”利润。一些“利用材”经营单位是某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单位的二级法人单位,这些“利用材”都被视为“废旧物资”进行回收经营。“利用材”这种经营方式虽然有其积极的市场作用,但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的零售,只不过经营方式较为特殊而已,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范畴。
2、“塑料回料”。一些厂家为了减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采用“塑料回料”替代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粒料及ABS塑料粒料。并通过经营这些“塑料回料”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金。
通过实地查看,“塑料回料”加工必须经过以下过程;废旧塑料经挑选、整理、清洗,再经过“过氧化”加工,然后进行粉碎、熔化、冷却、切粒成型。从这些工艺过程看,“塑料回料”的加工过程并不是“通知”所描述的“简单加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的定义,是指对废旧物资的挑选、整理,是一种归置有序的行为。所以“塑料回料”不是政策性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的范围。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内容为“塑料回料”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
3、“废铝锭”。调查发现“废铝锭”作为免税废旧物资的范围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经营内容中经常出现。铝锭按照国家标准划分,分为两个标准名称:“工业纯铝锭”和“铸造合金铝锭”。工业纯铝锭的纯度很高,一般达到99%以上,工业纯铝锭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号;铸造合金铝锭是以杂铝为原料,经过高温冶炼(添加其他金属)工艺生产出来的。铸造合金铝锭也有国家标准,销售时必须有单独的检测报告。我们这里所指的“废铝锭”是铸造合金铝锭的等外品。这种“废铝锭”品位低,没有标准化标号,销售时不必提供检测报告。所以,我们认为“废铝锭”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符合”免税条件而创造的新名字。“废铝锭”是工业化生产的产物,不是“简单加工”出的。“废铝锭”和标准的“铸造合金铝锭”的生产过程应该是一样的。同时,检查中发现流通环节的标准品位“工业纯铝锭”和“铸造合金铝锭”也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调节”,变脸为“废旧物资”,进入工业生产环节,这是明目张胆的虚开、代开发票,恶意偷逃国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