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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查出偷税“旧账”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7:36

  税务管理机关在对某通信公司进行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技术分析,终于将企业以前年度的涉税问题查出,成功查获该通信公司偷税18.8万元。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该通信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在2006年销售收入为2307万元.缴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率为0.48%;2007年销售收入为2411万元,缴纳增值税48万元,税负率为2%.

  从“纳税人电子税源档案”中查询到的同行业数据,该公司作为销售手机的商业企业,2007年税负率能达到2%,在同行业中是比较高的;另外,经向财务人员询问得知,根据上级总公司的规范要求,该公司自2007年开始,对所有销售的手机必须全部开具发票,在税务机关对发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纳税人对开具发票的手机是不敢轻易不作收入的。因此可以判断,该公司2007年的纳税申报应该是正常的。

  既然该公司在2007年的纳税申报是正常的,就可以将该公司其它年度的纳税情况与2007年度进行有效比较。该公司在2006年销售收入是2007年的95.59%,2006年缴纳增值税仅是2007年的22.92%,2006年的税负率也只是2007年的24%.因此,该公司2006年缴纳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严重不配比,税负率极度偏低。

  分析造成税负率极度偏低的原因,不外乎如下两种可能性:一是年末库存商品余额比年初库存商品余额大幅增加,由于增加的商品没有销售,相应的销项税金还没有实现,而取得的进项税却已经抵扣,导致当年实现的增值税减少,从而影响到当年税负率偏低;二是商品已经销售,但是取得的收入没有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或者虽然记入“商品销售收入”账,但是都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结果造成当年税负率偏低。

  为了证实是否存在上述第一种可能性,税务人员通过该公司的“库存商品”总账了解到,该公司库存商品2006年年初为ll7万元,年末为130万元,库存商品增加了l3万元,此因素有可能造成减少增值税13万×17%=2.21万元;该公司库存商品2007年年初为280万元,年末为l90万元,库存商品减少了90万元,此因素有可能造成增加增值税90万元×l7%=15.3万元。

  为了排除年度库存商品增减变化对税负的实际影响,再对该公司2006年、2007年的应纳增值税作一些假想的调整,那么该公司在2006年应纳增值税为11万元+2.21万元=13.21万元,2007年应纳增值税为48万元-15.3万元=32.7万元。依此计算,该公司2006年的税负率为13.21万元/2307万元=0.57%,该公司2007年的税负率为32.7万元/2411万元=1.36%,该公司2006年的税负率仅仅是2007年税负率的41.91%,也远远低于当地同行业l.29%的平均税负率。如此看来,该公司当年增加的库存商品,并不能足以导致该公司税负率极度偏低,2006年的低税负率仍然是极不正常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排除导致税负率偏低的上述第一种可能性,该公司导致税负率偏低的原因只能是上述第二种可能性,那就是销售货物少计算缴纳了增值税。由于该公司2006年存在异常的低税负率,因此,税务人员确定将该公司2006年销售货物的情况作为评估的重点。

  税务人员决定对该公司2006年每种手机的购、销、存情况进行详细比对。但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却拒不提供“库存商品”明细账,假称他们就没有设“库存商品”明细账,这使详细核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中断,评估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于是税务人员决定先摸清该公司“库存商品”的真实情况,在对“库存商品”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至今每个月�

  由于该“库存商品盘存表”是在突击检查中取得的,并且上面有该公司五个保管员和负责人的确认签名,由此可以判断,这些“库存盘存表”应该是真实的。另外再将“库存盘存表”与“商品销售成本”账上结转的销售成本进行核对,结果“库存盘存表”上结转的金额与“商品销售成本”结转的金额一致。从而进一步证明“商品销售成本”也是真实的。

  既然该公司2006年“商品销售成本”账是真实的,税负率却极度偏低,就可以推断出,该公司2006年虽然对销售的手机按照规定结转了成本,但是没有相应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账是真实的,那么也就可以将“商品销售成本”账作为核查的有效依据,可以将该公司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与记录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少记收入的数量和金额。

  税务人员首先对应查找了该公司结转成本的有关凭证,通过凭证后面所附的“结转成本计算清单”,统计该公司2006年真实销售手机的数量和金额;同时根据“商品销售收入”账查找有关收入凭证,通过凭证后面所附的发票和收据,统计该公司2006年作收入的数量和金额;然后二者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商品销售成本”结转销售手机21910台,而实际作收入的手机是20936台,作收入的手机比结转成本的手机少974台。

  税务人员依法向该公司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告知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和会计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举证说明。

  在事实面前,财务负责人承认,他们在2006年与电信公司联合开展“预缴话费送手机”的活动,由于电信公司将110余万元的货款拖延到今年才付请,因此他们还没有来得及作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人员制作的“纳税评估报告”,经纳税评估委员会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少缴税款l8.8万元涉嫌偷税行为。于是,税源管理部门将此案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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