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后,向两家被查企业发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两户企业的负责人均表示不接受税务处理决定,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却拒绝清缴税款和滞纳金。广州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表示,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是其意见表达和权利诉求的渠道,但不少企业都对行政复议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提出行政复议就可以暂不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将行政复议作为对抗行政执法的筹码和手段。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免退税、适用税率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等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 需先清缴税款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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