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的通知
上证函[2021]1286号 2021-8-4
各交易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办理将由会员专区调整至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涉及调整的业务包括自设额度申报和查询、最高额度查询、特定交易单元的指定、撤销和查询、关联交易单元查询、联系人名单报备等。
结合上述调整,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交易参与人业务指南》,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交易参与人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8〕351号)同时废止。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二一年八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
为做好交易参与人开展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推动资金前端控制业务顺利实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一、本指南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本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二、交易参与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本所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指南。本指南仅供交易参与人办理相关业务参考使用,如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为准。
三、本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七)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包括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交易阶段。
五、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使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六、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资金前端控制相关规则以及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各项职责。
交易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防范证券交易资金风险的其他各项职责和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第二章 控制方法
对于资金前端控制适用的交易品种,当交易参与人的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达到或超过自设额度时,本所技术系统不接受关联交易单元下的所有交易单元的竞价交易买入申报。
一、关联交易单元
机构代码相同且控制类别相同的一组交易单元为关联交易单元。关联交易单元由一个或多个交易单元联通圈组成。
本指南所称机构代码为交易参与人办理上交所会籍业务时使用的会员代码或机构代码。
控制类别分为“会员自营”、“会员资管”、“会员经纪”与“机构业务”四类,其与本所交易单元分类的对应关系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控制类别为“会员经纪”对应的关联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控制类别 | 交易单元分类 |
会员自营 | 用于会员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 |
会员资管 | 用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 |
用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 | |
用于公募基金业务(拥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会员)的交易单元 | |
会员经纪 | 普通经纪业务交易单元 |
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 | |
QFII专用交易单元 | |
机构业务 |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商业银行等租用的交易单元 |
其他非会员持有的交易单元 |
注:托管人的解释详见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二、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每个交易日竞价交易阶段,本所技术系统实时计算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计算公式为: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申报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卖出成交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申报撤单未成交部分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成交金额低于当日买入申报金额的差额累计。
市价申报的买入申报金额按当日涨幅限制价格进行计算。
计算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申报作为买入申报,资金融入成交作为卖出成交,资金融出申报撤单作为买入申报撤单。
资金前端控制适用的交易品种全部计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按每个交易日计算。
三、最高额度与自设额度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最高额度,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将最高额度信息发送本所,本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最高额度。
交易参与人可向本所申报设定关联交易单元的自设额度。交易参与人申报的自设额度不得超过该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超出最高额度的,申报无效;未申报的,默认为该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
本所技术系统根据关联交易单元的自设额度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最高额度及自设额度的申报方式见本指南“第三章额度申报”。
四、控制方式
本所技术系统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控制。
(一)当某笔竞价交易申报导致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自设额度的,本所技术系统对该关联交易单元开始实施控制,具体控制方式如下:
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外,本所技术系统拒绝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后续竞价交易买入申报,但仍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的撤销及卖出申报。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所技术系统拒绝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后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申报,但仍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撤销及买入申报。
(二)当交易参与人撤销竞价交易买入申报(债券质押式回购卖出申报)或竞价交易卖出成交(债券质押式回购买入成交)导致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下降至自设额度以下的,本所技术系统恢复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后续竞价交易买入申报(债券质押式回购卖出申报)。
(三)新股IPO申购、ETF认购与申赎、配股、配债、债券出入库等非竞价交易业务申报及港股通交易申报不受资金前端控制影响。
第三章 额度申报
一、最高额度申报
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进行最高额度申报。申报方式由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具体规定。
最高额度的常规申报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交易参与人可以按前述方式对最高额度进行盘中紧急调整。紧急调整后的最高额度实时生效,并持续有效。
二、自设额度申报
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和风控需要,及时向本所申报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交易参与人可通过常规申报或应急申报两种方式向本所申报自设额度。
(一)自设额度常规申报
1.申报方式
交易参与人可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自设额度申报”进行自设额度的常规申报,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6:30。交易参与人可以在申报时间段内重复申报,本所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16:30后,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不再接受自设额度的相关申报。
交易参与人未申报的,自设额度将被设置为对应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
2.生效时间
符合要求的自设额度将于次一交易日起持续有效。
3.申报校验
申报的自设额度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额度,若申报的自设额度超过其生效日对应的关联交易单元最高额度,该自设额度申报无效,下一交易日本所将按最近一次生效的自设额度进行前端控制。
本所技术系统对交易参与人申报的自设额度进行提示。当申报的自设额度超过申报日最高额度(非紧急调整)的70%或100%,或申报的自设额度低于对应关联交易单元前20交易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值时,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将进行预警提示,交易参与人确认无误后可再提交申报。
自设额度常规申报的参考案例见附件《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中的案例1、案例2。
(二)自设额度应急申报
1.申报方式
交易参与人因业务原因,需要在盘中进行自设额度应急调整的,可以在本所交易时间内通过特定交易单元以交易申报的方式向本所提交。自设额度应急调整的申报代码为799970,申报自设额度的单位为百万元。
2.生效时间
符合要求的自设额度应急申报经本所技术系统接受并进行相应设置后,实时生效,但仅当日有效。交易参与人应根据需要,通过自设额度的常规申报实现自设额度调整的持续有效。
3.申报校验
应急申报的自设额度不得高于该控制类别的最高额度,超过最高额度的应急申报将做无效处理。
自设额度应急申报的参考案例见附件《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中的案例3、案例4。
(三)额度调整相关说明
最高额度调整时,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最高额度调整的具体情形及时评估、调整自设额度,对未及时调整自设额度的:
1.最高额度常规调整导致调整后的最高额度低于该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则下一交易日最高额度调整生效时,自设额度将被设置为生效后的最高额度。
2.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导致调整后的最高额度低于该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则最高额度紧急调整生效时,自设额度将被设置为紧急调整生效后的最高额度。
3.关联交易单元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导致调整后的最高额度低于该关联交易单元当前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的,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有效,同时,本所对该关联交易单元的申报开始实施前端控制。
额度调整的参考案例见附件《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中的案例5、案例6、案例7。
三、特定交易单元
交易参与人应当为每种控制类别指定一个特定交易单元,以用于该控制类别的自设额度盘中应急申报。
每个关联交易单元只可指定该关联交易单元中的一个交易单元作为特定交易单元。本所只接受关联交易单元对应的特定交易单元提交的自设额度应急申报。
停用、注销及正在办理租用或退租等业务的交易单元不得指定为特定交易单元。
特定交易单元不可办理注销、停用、退租或租用等业务。交易参与人应先完成特定交易单元的更改,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一)特定交易单元的指定
交易参与人可于每个交易日9:00至16:30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特定交易单元申报”栏目进行指定。当日16:30之后,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不接受特定交易单元的相关申报。
特定交易单元的指定于下一交易日生效。
交易参与人可在上述时间段内重复指定,以最后一次指定为准。
(二)特定交易单元的撤销
当关联交易单元中仅有一个交易单元时,才可申报撤销该关联交易单元对应的特定交易单元。
交易参与人可于每个交易日9:00至16:30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特定交易单元撤销”申报撤销特定交易单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一、内部管理制度
交易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各项职责,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做好相关操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培训。
交易参与人应当将资金前端控制纳入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规审查。
二、交易单元管理
(一)交易单元分类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做好交易单元的分类管理,确保交易单元分类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交易单元的具体分类标准及申报方式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交易单元分类梳理的相关业务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单元查询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纳入全天净买入控制的PBU查询”查询关联交易单元信息。
交易参与人可按交易单元号和控制类别查询。通过交易单元号查询时,输入交易单元号显示该交易单元所属的控制类别;通过控制类别查询的,可以查询该关联交易单元中的所有交易单元。
若交易参与人对关联交易单元有异议,应及时向本所报告(邮箱zjqdkz@sse.com.cn)。
(三)特定交易单元管理
交易参与人应确保特定交易单元为自身持有或租用,并做好特定交易单元权限管理、密码保管等工作,如存在误报或重大差错,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特定交易单元查询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自设和相关额度查询”查询特定交易单元。
三、额度管理
(一)额度申报管理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定期对自设额度、特定交易单元的设置等进行评估、优化。
(二)额度使用情况监测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出现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达到或超过自设额度70%情形的,交易参与人应当立即进行核查,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额度信息查询
1.最高额度查询
(1)最高额度常规申报查询
交易参与人可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自设和相关额度查询”查询最高额度。
交易参与人当日以常规申报方式调整最高额度的,可于当日20:00后,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最高额度生效情况查询”查询最高额度设置结果及其明细。
(2)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查询
交易参与人当日进行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的,可通过本所技术服务支持热线电话查询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的设置结果。
2.自设额度查询
交易参与人申报自设额度后,应当及时查询自设额度设置结果,并根据需要对申报失败的自设额度重新进行申报或进行应急申报。
(1)自设额度常规申报查询
交易参与人可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全天控制自设和相关额度查询”查询自设额度。
交易参与人进行自设额度常规申报的,可于当日20:00后,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查询当日自设额度常规申报的处理结果。
(2)自设额度应急申报查询
交易参与人当日进行自设额度应急申报的,可在应急申报后通过本所技术服务支持热线电话查询应急申报设置结果。
(3)其他自设额度调整的查询
若当日盘中紧急调整的最高额度低于自设额度,交易参与人应通过本所技术服务支持热线电话查询自设额度的最新设置结果。
四、联系人名单报备
交易参与人应当指定1名业务负责人、1至2名业务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业务负责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业务联络人由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担任。
交易参与人应当将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的名单、职务、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本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会员业务模块“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联系人填报”向本所报备。
若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信息有所变动,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更新。
五、职责划分
交易参与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影响,并在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前端控制的额度设置、责任承担等事宜。
交易参与人与其客户、结算参与人之间,因资金前端控制产生争议和纠纷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报告发送至邮箱:zjqdkz@sse.com.cn。
交易参与人与其客户、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本所、中国结算按照规定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六、技术要求
交易参与人应根据本所业务与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技术系统相关开发、改造及测试工作。相关技术文档可在本所官网“交易技术支持专区”下载。
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业务运行实际情况及本所和中国结算的要求,不断完善技术系统,保障资金前端控制平稳运行。
第五章 其他
一、名词释义
本指南中“控制类别”、“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最高额度”等名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含义一致,由本所负责解释。
二、联系方式
本所资金前端控制业务联系专用邮箱:zjqdkz@sse.com.cn。
本所技术服务支持热线:4009003600。
附件:
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
案例1:关联交易单元A的自设额度为5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交易参与人通过常规方式申报拟将A的自设额度调整为80亿。T+1日起,关联交易单元A的自设额度调整为80亿。
案例2:关联交易单元B的自设额度为5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交易参与人通过常规方式申报拟将B的自设额度调整为120亿。由于120亿超过了最高额度,该申报无效。T+1日起,关联交易单元B的自设额度仍为50亿。
案例3:关联交易单元C的自设额度为5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盘中,交易参与人通过自设额度应急申报拟将C的自设额度调整为80亿。T日盘中本所接受应急调整申报后,关联交易单元C的自设额度实时调整为80亿,但仅当日有效。次一交易日,其自设额度仍为50亿。
案例4:关联交易单元D的自设额度为5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盘中,交易参与人通过自设额度应急申报的方式拟将D的自设额度调整为120亿。由于120亿高于最高额度100亿,该申报无效,关联交易单元D的自设额度仍为50亿。
案例5:关联交易单元E的自设额度为8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结算参与人进行常规申报,拟调整最高额度至50亿,但未调整自设额度。T+1日起,关联交易单元E的最高额度为50亿,自设额度将被设置为50亿。
案例6:关联交易单元F的自设额度为8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结算参与人进行常规申报,调整最高额度至50亿,并通过常规申报方式调整自设额度至60亿。
关联交易单元F最终的额度设置为:T+1日起,关联交易单元F的最高额度为50亿;由于申报的自设额度60亿大于调整后的最高额度50亿,该自设额度的常规申报无效,且原自设额度80亿也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额度,则T+1日起,关联交易单元F的自设额度将被设置为50亿。
案例7:关联交易单元G的自设额度为80亿、最高额度为100亿。T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结算参与人对关联交易单元G的最高额度进行盘中紧急调整,拟将最高额度调整为50亿,但未调整自设额度。T日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生效时,关联交易单元G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为70亿。
关联交易单元G最终的额度设置为:最高额度调整为50亿,自设额度同时被设置为50亿;由于此时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超过了自设额度,本所拒绝接受关联交易单元G后续的竞价交易买入申报(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卖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