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一、申报
企业预缴申报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填报A107012表,表式和填报说明如下。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额(数量) |
1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
2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 |
3 |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 |
4 |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
5 | 2.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 |
6 | 3.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7 |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 |
8 |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 |
9 | 2.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 |
10 | 3.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
11 | 4.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12 | 5.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13 | 6.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14 | 7.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15 | 8.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16 | (三)折旧费用(17+18) | |
17 |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
18 | 2.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
19 |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 |
20 | 1.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
21 | 2.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
22 | 3.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 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23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 |
24 | 1. 新产品设计费 | |
25 | 2.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26 | 3.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27 | 4.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28 |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 |
29 | 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 险费 |
|
30 | 2.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 收费用 |
|
31 | 3.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
32 | 4.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
33 | 5. 差旅费、会议费 | |
34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
35 | 二、委托研发(36+37+39) | |
36 |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 |
37 |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38 |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39 |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40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 |
41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
42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43 |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 |
44 |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
45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 |
46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
47 |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 |
48 |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 |
49 |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 部分结转金额 |
|
50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
51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 |
52 |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 47-48-49≥0,本行=0;当 47-48-49<0,本行= 47-48-49 的绝对值)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15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20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21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24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25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第26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27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9+30+31+32+33行金额。
29.第29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第30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第31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第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2.第33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3.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34.第35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36+37+39行金额。
35.第36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6.第37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38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38.第39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39.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金额。
40.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1.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2.第43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第44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3.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1+43+44行金额。
44.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5.第47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5-46行金额。
46.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47.第49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48.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
49.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48-49)行×第50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50.第52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0;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第47-48-49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行=第3+7+16+19+23+34行。
2.第3行=第4+5+6行。
3.第7行=第8+9+10+11+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行。
5.第19行=第20+21+22行。
6.第23行=第24+25+26+27行。
7.第28行=第29+30+31+32+33行。
8.第35行=第36+37+39行。
9.第40行=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
10.第45行=第41+43+44行。
11.第47行=第45-46行。
12.第51行=(第47-48-49行)×第50行,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0。
13.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0;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第46-47-48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6行。
2.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7行。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