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并随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文件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8]27号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政策内容
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八、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九、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增值税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办税流程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交资料明细表
企业类型 |
提交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软件企业 |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
超税负即征即退提交资料
1. 《纳税人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 软件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退税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4. 退税所属月份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6. 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7.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政策解析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优惠新旧对比
优惠事项 | 优惠对象 | 财税[2012]27号 | 财税[2018]27号 | 优惠期限 | 差异 | 分析 | 其他优惠 | 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 享受优惠项目条件 |
两免三减半 | 企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集成电路线宽、经营期限不同 | 财税[2018]27号进一步明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注:自2018年1月1日起“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项目 | 未规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 | 新增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也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 ||||
15%税率优惠 | 企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未规定 | 无期限 | 文件只对改变项做明确,未改变的政策可自然延续 | 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满足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也可享受15%税率优惠。 | |||
五免五减半 | 企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 集成电路线宽、投资额不同 | 财税[2018]27号进一步明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
项目 | 未规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五免五减半 | 新增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也可享受五免五半优惠。 |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