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车辆购置税法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要素 |
具体规定 |
纳 税 义务人 |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不分性质和内外)。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 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 行为。 |
征 税 范 围 |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
税率 |
统一比例税率 10%。 |
二 、车辆购置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
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的计 算 |
购买自用行为 |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含增值税) 1.含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含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计入计税 依据;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计税依据; 4.不含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 5.含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
进口自用 行为 |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应纳税额= 组 价×10% |
其他自用行为 |
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凡不能或不 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
应纳税额= 最低 计 税 价 格 × 10% |
底盘发生更换 |
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 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 70%计算 |
应纳税额=同车型最低计税价 格×70%×10% |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 10 年计算;进口车辆按 15 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应纳税额= 最低 计 税 价 格 × 10% |
非贸易渠 道进口车辆 |
其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
应纳税额= 最低 计 税 价 格 × 10% |
三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要 素 |
具体规定 |
税收 优惠 |
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下列情形,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 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 1 辆自用小汽车。 5.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纳税申 报 |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
纳税环 节 |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
纳税地 点 |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 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 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
纳税期限 |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
1.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