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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49:19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2011-04-1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本法规自2012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2011年3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其中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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