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另外,只有超过90天以后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才能暂时不纳税,90天之内的应收未收利息仍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某农村信用社每年产生的自结息日超过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有5000万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收回的,按照之前的营业税政策,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5000×5%×(1+7%+3%+2%)=280(万元)。请提出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按照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政策,上述5000万元应收未收利息可以暂时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款支出,同时也取得了延期纳税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