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的应税固体废物如何计算?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对该公式的理解如下:
一是该公式中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均是“当期”的概念范畴。
二是该公式中的“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环保管理意义上的数量。在环境保护税管理上,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属于应税的范畴,为了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暂予减免。因此,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计算报表中填写。
三是对于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企业应当参照危险废物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配合全面的台账管理制度,作为配合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后续管理的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