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其他海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工程排污费制度相衔接,因此,《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发布)第二条将其细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同时,由于原排污费征收主要针对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因此,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纳税人范围为在上述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