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了哪些不征税情形?
答:《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三种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城市污水排放、市政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并通过缴纳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形式,承担了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3)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并采用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