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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计税基数”栏?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3:40

  问题:如何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计税基数”栏?

  答:“计税基数(产品产量或原料耗用量)”一栏,按照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一栏的分母项填写,如《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附件中的“吨—产品”一栏。详见下表。

  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业产排污系数表(续1)*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工艺名称

规模等级

污染物指标

单位

产污系数

末端治理技术名称

排污系数

烟煤和  无烟煤
 

烟煤和  无烟煤
 

井工开采炮采

≥120万  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一产品

4.0
2.5
0.8

化学混凝沉淀法

2.0
1.05
0.12

 
化学需氧量

 
克/吨一产品

350
281
110

化学混凝沉淀法

50
39
5.2

 
石油类

 
克/吨一产品

6.2
5.25
5.15

化学混凝沉淀法

1.780
1.737
0.462

井工开采综采

30~120万吨/年

 
工业废水量

 
吨/吨一产品

4.0
2.0
0.81

化学混凝沉淀法

2.4
1.04
0.15

 
化学需氧量

 
克/吨一产品

450
272
142

化学混凝沉淀法

144
70
10.1

 
石油类

 
克/吨一产品

6.5
6.3
6.1

化学混凝沉淀法

3.05
2.35
0.845

 

  *此表为节选,全文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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