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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销售返利处理方式有变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3:44

关于销售返利,原本没有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的差异。但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了处理差异。显然,企业应当依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于涉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我们举例来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月度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21年6月26日,甲公司向商品流通企业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3%)总价款113万元;当日发货、收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年底总销售数量达到规定条件,则可享受10%现金返利。甲公司基于经验分析及数据预计,有根据判定乙公司年底能够实现合同约定返利条款。

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合同约定返利条款;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返还10%款项,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一、账务处理

(一)2021年6月26日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预计负债  10万

注1: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注2:此时,10%返利只是预计,尚且并未发生,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全额开具发票。

(二)2021年12月31日

借:预计负债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二、增值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增值税层面,还是于业务发生时(2021年6月26日)全额计提销项税额,于返利发生、开具红字发票时(2021年12月31日)再按照规定据实冲减之。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增值税类似,业务发生时(2021年6月26日)即应当全额确认收入。如果发生销售返利,则于返利发生、开具红字发票时(2021年12月31日)再按照规定据实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注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总之,计提税费、发票开具,应当基于税法规定;而会计处理,则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5月的解析——

销售返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一家欢喜一家忧

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商场,商场会依据每月或者年度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规定供应商的销售返利可以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是说明销售返利属于平价返销或者价格让利行为,应该是:商场配合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具《红字通知单》,再由供货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供货商入账时做冲减收入和销售税额,商场入账时做冲减成本和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不存在任何税务风险了。

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精神是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不能少缴纳增值税,这个增值税必须缴纳只是转移到那一个税务局缴纳的问题。

这样必定有一方欢喜税务局一方忧税务局,因为增值税的转移也意味总所得税也一起随着转移了。

所以开具《红字通知单》一方的税务局非常乐意的事情,意味着自己可以多收一些增值税和所得税了,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一方的税务局非常不喜欢,意味着自己应该收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被被转移到对方企业税务局去了,因此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无论是在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上都是当地税务局非常不喜欢的东西。

如果当地主管税务局不高兴了,后果很严重,一般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太多的附加条款,好在绝大多数企业可以直接在金穗系统上开具,这是当地主管税务局管不着的,但是当地主管税务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上进行管理,因此企业有这类业务一定要完善手续和规范处理——提前是业务为真实的且不超过当期销售额。

来源:haiha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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