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负债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合同负债是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增值税是向税务机关支付的价款,因此合同负债不含税。
二、预计负债
1.预付负债核算或有支出。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付负债核算销售退回等。
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总结:
1.合同负债是未来义务,或有负债是现时义务;
2.合同负债是预收款项,或有负债是应退款项;
3.合同负债与收入有关,或有负债与债务有关;
4.合同负债是以后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以后履约要确认收入的。预计负债是或有事项形成的,符合负债条件以后计入费用或冲减收入的;
案例一:
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不含税),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32.5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10%。
2019年10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8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5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000
2020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5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82500(500*500*1.13)
注:由于履约义务完成了,不存在计入合同负债的问题,销售退回属于或有事项。
案例二:
甲公司是电脑制造商和销售商,与乙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电脑销售价款98万元,同时提供“延长保修”服务,即从法定质保90天到期之后的三年内甲公司将对任何损坏的部件进行保修或更换。该批电脑和“延长保修”服务各自的单独售价分别为90万元和10万元。该批电脑的成本为60万元。而且基于其自身经验,甲公司估计维修在法定型质保的90天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1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交付电脑时(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2(98×90%)
合同负债 9.8(98×10%)
预计质量保证(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 1
贷:预计负债 1
注:保证类质保作为预计负债,服务质保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计入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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