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涵义与特点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日前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个。缴纳消费税,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特定的差别税率,达到调节消费或限制消费的目的。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税种衔接上具有延伸性。缴纳消费税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产品税、增值税,而且比例相对较高。现在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的确有原税款不能全部征收上来,因而设置了消费税这个税种,将未收上来的税款征收入库,以解决既要统一增值税率,又要维持原有税收水平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消费税是个新设置的税种,但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收一道税,不过是增值税的一种延伸税。
(2)在缴纳范围上具有限定性。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缴纳范围只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消费品: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为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而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以及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具体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11类消费品作为纳税范围。
(3)在纳税环节上具有单一性,与增值税在各个有增值额的流转环节都要纳税不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尽管消费税与增值税具有“血缘”上的连带关系,两种税又是交叉缴纳的,但增值税实行的是多次课征制,而消费税实行的则是一次课征制,在纳悦环节上具有单一性。
4.在税款负担上具有转嫁性。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之所以是价内税,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已是价外税,而交叉缴纳的消费税又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为了使以价定率缴纳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保持一致,即均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税基,遂将消费税确定为价内税。尽管在这一点上消费税与增值税有区别,但在税收负担的转嫁性上二者是相同的,只不过转嫁的方式不同,应税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要转嫁给消费者,由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负担。
(二)消费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增值税的纳税人范畴是相同的,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也是两种税交叉关系的体现。
2.税目与税率。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缴纳范围的具体体现。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有些税目下面还按照消费品的等级或品种设有子目。
消费税的税率采用了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并举的方式,在确定有差别的税率比例或定额时,除了考虑消费品原有税负水平外,还考虑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和财政需要、消费方向的引导、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与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通行的做法。
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的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
3.减免规定。如前所述,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消费品为选择对象缴纳的一种税,这些消费品一般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只有那些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与消费水平的购买者,才会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况且,缴纳消费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过度消费,调节消费水平,因而消费税不存在一般意义的照顾性减免税。
但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出口产品免纳消费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同。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连带关系,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办理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办理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其程序与方法也是相同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2.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名种金、银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八、柴油 升 0.1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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