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企业反映,在购货方(收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出票方)虚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处理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理是否正确?部分税务部门也来电询问,善意取得与非善意取得发票如何区分处理?
按照《》()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在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地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言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各地虚开和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频繁发生,势头迅猛,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值税专用发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取证:
一、从是否存在真正的货物交易行为上认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要是核实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具体核实方法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发出领用、相关证人的询问等,从中发现疑点和漏洞,若证实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货物交易,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证实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不能以虚开发票受票方的有关记录和相关人员的证言作为定案证据。为防止受票方做假账、做伪证,还应进一步向开票方或供货方调查取证,了解其发货品种、数量是否与发票上的内容相符,以佐证受票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二、从纳税人的供货方(或者说销货方)、出票方、收取货款方三者是否一致上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供货企业不一致、供货企业开出的非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明知供货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是非法手段获得的,无论纳税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此时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上述案例中有充分体现。如果供货企业和发票的开票方一致,则要结合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进一步调查取证。
三、从资金结算出发,账、证、实对照认定。纳税人之间发生货物交易货款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即通过银行结算和现金结算。1、通过银行结算的,如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直接与发票开票方结算,或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账册上的原始资料如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一致,但到银行查实后发现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检查时要慎重从事。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原则上纳税人日常经营超过一定数额的,应该通过银行结算,但是并没有规定现金交易不合法。所以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是通过现金结算货款的,要注重检查纳税人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将纳税
四、从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来源、渠道上认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求,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企业购进货物,购货方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向非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且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货物(如走私货物)情况下,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向第三方取得发票、支付手续费买票等。这种情况下说明纳税人主观上具有偷税意识并作出了具体的偷税行为,此时,只要证据确凿,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某企业的供销员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推销等方式(有货或无货),向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纳税人以收取开票费形式提供非法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纳税人觉得有利可图便索然接受。只要证据确凿,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绝大部分案件是纳税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是税务检查人员要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识破纳税人的鬼把戏。
总之,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检查人员要从多方面、多环节上采用“层层剥笋”的方法,通过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货物交易的经过、发票取得以及货款支付情况,查证交易的真实性,寻找切入点,抓住当事人陈述中的破绽和货物购销中的不合理现象,运用攻心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纳税人说出取得专用发票的真相或相关细节、线索等。
当然,税务人员在检查取证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开具的是合法发票、票面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检查人员可以认定购货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在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地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言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额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各地虚开和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频繁发生,势头迅猛,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值税专用发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取证:
一、从是否存在真正的货物交易行为上认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要是核实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具体核实方法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发出领用、相关证人的询问等,从中发现疑点和漏洞,若证实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货物交易,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证实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则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不能以虚开发票受票方的有关记录和相关人员的证言作为定案证据。为防止受票方做假账、做伪证,还应进一步向开票方或供货方调查取证,了解其发货品种、数量是否与发票上的内容相符,以佐证受票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二、从纳税人的供货方(或者说销货方)、出票方、收取货款方三者是否一致上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与供货企业不一致、供货企业开出的非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明知供货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是非法手段获得的,无论纳税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此时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上述案例中有充分体现。如果供货企业和发票的开票方一致,则要结合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进一步调查取证。
三、从资金结算出发,账、证、实对照认定。纳税人之间发生货物交易货款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即通过银行结算和现金结算。1、通过银行结算的,如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直接与发票开票方结算,或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账册上的原始资料如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一致,但到银行查实后发现银行结算支票内容和发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检查时要慎重从事。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原则上纳税人日常经营超过一定数额的,应该通过银行结算,但是并没有规定现金交易不合法。所以纳税人接受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是通过现金结算货款的,要注重检查纳税人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将纳税
四、从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来源、渠道上认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求,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企业购进货物,购货方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向非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且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货物(如走私货物)情况下,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向第三方取得发票、支付手续费买票等。这种情况下说明纳税人主观上具有偷税意识并作出了具体的偷税行为,此时,只要证据确凿,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某某企业的供销员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推销等方式(有货或无货),向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纳税人以收取开票费形式提供非法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纳税人觉得有利可图便索然接受。只要证据确凿,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绝大部分案件是纳税人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是税务检查人员要提高办案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识破纳税人的鬼把戏。
总之,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检查人员要从多方面、多环节上采用“层层剥笋”的方法,通过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货物交易的经过、发票取得以及货款支付情况,查证交易的真实性,寻找切入点,抓住当事人陈述中的破绽和货物购销中的不合理现象,运用攻心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纳税人说出取得专用发票的真相或相关细节、线索等。
当然,税务人员在检查取证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开具的是合法发票、票面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检查人员可以认定购货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