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变化很多,笔者仅从由于申报表内容变化引起的当期“应交所得税”数额变化的角度进行简单分析。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变大了。
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旧申报表规定的计算基数是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确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会计上确认的除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外的所有支出项目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的扣除项目的余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而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增或调减所得额,捐赠是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作为扣除的基数。因此,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般来说会加大纳税人的捐赠基数,对企业更加有利。
二、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
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旧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现金折扣既可计入财务费用,也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收入-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可以看出,修订后的申报表不再使用“销售(营业)净额”,修订后的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就是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这样,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由原来没有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变为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对企业不利。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新规定。
修订后的申报表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的规定为: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要符合增长10%及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年度或以后5年内进行抵扣;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而旧申报表的规定是: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因此,修订后的申报表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同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在利用技术开发费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丰富的空间。
笔者认为,本次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从81行简化到35行,主表中的“收入总额”就从14行简化为6行,方便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从表面上看附表从9种增加到14种,但附表设计得细致、科学,实际上方便企业填写申报表。主表�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变大了。
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旧申报表规定的计算基数是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确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会计上确认的除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外的所有支出项目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的扣除项目的余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而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增或调减所得额,捐赠是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作为扣除的基数。因此,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般来说会加大纳税人的捐赠基数,对企业更加有利。
二、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
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旧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现金折扣既可计入财务费用,也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销售(营业)收入-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可以看出,修订后的申报表不再使用“销售(营业)净额”,修订后的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就是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这样,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由原来没有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变为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对企业不利。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新规定。
修订后的申报表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的规定为: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要符合增长10%及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年度或以后5年内进行抵扣;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而旧申报表的规定是: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因此,修订后的申报表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同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在利用技术开发费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丰富的空间。
笔者认为,本次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从81行简化到35行,主表中的“收入总额”就从14行简化为6行,方便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从表面上看附表从9种增加到14种,但附表设计得细致、科学,实际上方便企业填写申报表。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