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932号 2007-07-2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条法规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技术转让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7]4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6年11月,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1.5MW风力发电机组联合设计开发合同》(合同号为:07DEZJY36HEAGFN22),转让其开发风能源产品的专有技术。鉴于上述技术属于在开发能源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艾罗迪能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