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号 2008-01-10
北京、辽宁、吉林、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0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 | 53 | 吉林省长春市 |
2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 39 | 北京市西城区 |
3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 92 | 陕西省西安市 |
4 |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 101 | 青海省西宁市 |
5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 90 | 四川省成都市 |
6 |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 55 | 辽宁省丹东市 |
7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 168 | 四川省成都市 |
8 |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 155 | 湖南省成都市 |
9 |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 54 | 贵州省贵阳市 |
10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 45 | 四川省都江堰市 |
11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 | 88 | 河南省三门峡市 |
12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 71 | 浙江省杭州市 |
13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 69 | 山东省德州市 |
14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 123 | 云南省昆明市 |
15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五工程局 | 34 | 陕西省西安市 |
16 |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 | 57 | 福建省福州市 |
17 | 夹江水工机械厂 | 13 | 四川省夹江县 |
合计1307 |
抄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