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8-2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公告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审核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
(二)审核提请案件的案情是否“重大、复杂”,并作出是否应当受理的意见;
(三)向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四)汇总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需补充调查的或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
(五)对成员单位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会议审理;
(六)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制作会议纪要;
(七)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八)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九)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成员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提请单位不参与书面审理。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应当自重大税务案件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章 提请和受理
第八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被查对象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九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查补税款计算表、偷税金额及比例计算表;
(六)税务文书目录;
(七)证据目录;
(八)听证材料;
(九)相关证据材料。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提请审理的理由,介绍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向、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定性依据及具体明确的拟处理意见,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应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的要求。
查补税款计算表、偷税金额及比例计算表应当准确描述数据的来源及其计算过程,税务文书目录应当列明稽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税务文书,证据目录应当包括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是否原件、存放处、页(件)数等内容。
稽查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依照“一事实一底稿”的原则进行归集,与证据目录相对应。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证据所在位置。
第十一条 稽查局提出减轻、免于处罚和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意见,应具体说明理由和政策依据;被查对象提出主张和证据的,稽查局要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提请审理案件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且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提请审理案件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受理,通知稽查局补正材料后再行提交;
(三)提请审理案件不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