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国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清理规范了省、市、县三级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清单,将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d-n-tax.gov.cn/)同步公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1: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

附件2: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国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公告》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等文件的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对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规范,编制了《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和《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就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不涉及其他涉税事项。
二、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需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不涉及其它涉税办理要件。证明材料分为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两大类。其中: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指由相关部门(单位)制发的书面材料(看做第三方出具),用途比较广泛的证照、文件、表格等,如身份证、户口本、入伍证、退役证等身份证明。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是指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第三方单独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材料(一般是对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进行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