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服务器的省局各处室\流转税处\车辆购置税下载\免税图片\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
附件: 甘肃省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DOC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8年第二批40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7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甘国税发[2009]50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5:50
甘国税发〔2009〕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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