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我单位员工在索取开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请注意:票面是否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且需简单判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逻辑关系,没有写简称及简称逻辑关系不对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样式
2.常见成本费用报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