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应税产品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不包括: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1】从价征收的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解释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例题·单选题】某油田2011年10月共计开采原油8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000吨,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8000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3400元,优质费585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运输发票已比对)。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10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2012年)
A.900000元
B.900250元
C.901000元
D.901250元
【答案】 D
【解析】取得违约金和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的,这里要换算成不含税的。应缴纳的资源税=[18000000+(23400+5850)÷(1+17%)]×5%=901250(元)。
【资源税反避税】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以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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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差额计税)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