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账务处理
第(十)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倒数第一列倒数第一行为------,倒数第二行为0.00”。
直接填入第6、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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